青锋
江西横峰县在整治街头小广告时,对街头小广告张贴者采取一手高举“‘牛皮癣’制造者,严重损害了横峰形象”的牌子,另一只手手持一扩音器当街“游说”以示处罚。对这种形式,当地有关人员称其为“新招”。而事实上,横峰县如此而为,和游街并无二致,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横峰县城管大队大队长高某某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惩治街头乱张贴小广告这种俗称为“牛皮癣”的乱象,他们对被处罚者采取了三种方法:一是将当事人移交公安,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二是依据上饶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由城管对“牛皮癣”制造者处以1000块钱罚款。三则让当事人配合城管完成当街“游说”。青锋注意到,城管大队大队长高某某称,“当事人可以三选其一”,而上街游说则“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说句不好听的话,面对这三种处罚方法,是傻子都会选择处罚最轻的一种。但不管是城管大队长口口声声所说选择当街“游说”是自觉自愿,还是被迫避重就轻,让乱贴小广告者上街“游说”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据横峰县城管大队长称,在横峰县整治小广告伊始至今,已经有三名“牛皮癣”制造者分两批完成了当街“游说”。
严格地说,横峰县城管让街头小广告张贴者在三种处罚方式中采取三选一的办法接受处罚,这样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处理方法涉嫌弹性执法,有违法律的严肃性。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如果街头小广告张贴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应该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比如,按照横峰县城管大队大队长高某某的说法,三种方式之一就是由城管移交公安,予以治安拘留等。那么,如若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要对街头乱贴小广告者予以治安拘留处罚,那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城管方面及时予以移交公安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否则,就是越权,以权代法,不依法办事。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某些地方为达到震慑,采取的公判,对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6年就已有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而且,早在2012年2月,“咸阳让在押少年进校园‘现身说法’”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后,陕西省公安厅也下发通知,重申过国家出台的关于禁止采取游街示众等执法方式的政策精神。这些上至最高,下至省级部门反复明确过的规定,想必横峰县城管大队不可能不注意到。何况,街头小广告张贴者的行为只是违法而非有罪。对这些违法人员,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错误,真心改过,才体现法律精神,而让其高举“本人是‘牛皮癣’制造者,严重损害了横峰形象”的牌子在大街上“游说”“半天左右”,不仅有辱人格,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当地城管部门居然对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参与‘游说’的当事人和大部分市民都能接受这种方式”。真不知道横峰县城管部门这个判断有什么依据。而必须要明确的是,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个最基本也是最普通的常识,横峰县城管部门真应该好好再认识一下。